有这样一群人,他们始终以“国家公诉人”的名义,用实际行动扞卫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他们既是掌剑者又是行者,用脚步丈量富源这片土地,也用双手呵护这方热土,“山清水秀、百姓安康、政治清廉”--这是他们的愿景和希望。今天我们的主人公就来自这个群体,她是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的掌剑人——员额检察官董春艳。
上午9点整,检察官们列队站在国旗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
宣誓声响彻整个大院,阳光映在大楼中央的国徽上,也映在董春艳的脸上。宣誓仪式结束后,她回到办公室,开始一天的工作。她习惯将各项工作按照重要紧急程度和时间要求分门别类,便于梳理和逐项落实。县人民检察院已全面实现捕诉一体,基层案件数量众多,种类繁杂,受理的案子全部在交错中办理,几个案子都是同时进行,董春艳拿出还没看完的案卷,一张白腹锦鸡的照片首先映入眼帘。
据富源县森林公安局十八连山林区派出所所长武位介绍:他们手机上浏览快手时,发现有人发布疑似白腹锦鸡的照片,确定这个发布者为中安人林某,经过审讯,林某供述了将自已在山上猎捕的白腹锦鸡卖给了张某,我们在张某的住处查获了疑似白腹锦鸡活体4只,我们将该案列为刑事案子进行侦查,经过鉴定,张某家中查获的4只鸟类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我们将案件移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
经查,被告人林某用绳子和树枝做成陷阱,猎捕5只野鸡,将其中的2只自己饲养,其余3只卖给张某饲养。作为检察官,细心查办案件、严惩不法分子是当仁不让的职责,为了提高问话效率,让讯问更有针对性,在本案中,董春艳按以往的工作习惯提前列好了讯问提纲,依法对被告人林某进行讯问。
讯问中,董春艳说:因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涉嫌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主观明知”是本罪的一个构成要件,那么本案当中犯罪嫌疑人张某他供述不知道所买的野鸡是受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实际上是在作无罪的辩解。
看来确实要好好考虑下讯问的突破口及侦查的重点,不多走几次、问上几遍,查个清楚明白,定性就可能出现偏差。于是,董春艳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对10余名各行各业的人员进行走访,对比图片了解周边的村民对白腹锦鸡的认知度。同时深入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了解是否做过相关的保护宣传,补充了相应的证人证言。随后,公安机关第二次报捕。
检察官联席会议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制度之一,为确保案件查办质量,董春艳通过联席会议平台,发挥集体智囊作用,征求其他检察官的意见。检察官联席会议结束后,董春艳回到办公室,根据讨论结果对案件进行相应了的处理。在第二次侦查、梳理证据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然张某涉嫌犯罪,但是没有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是张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341条,按照程序,公安机关将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因为实行捕诉一体,案件又回到了董春艳手中。
董春艳打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到院进行讯问,了解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讯问后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董春艳将案卷证据材料、起诉书移送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由于法院和检察院距离不远,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往往都会在法警把被告人从看守所带到法院之后,公诉人才会前往法院。董春艳从案卷柜里拿出已经整理好的开庭材料,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责,针对起诉内容进行了举证、示证,释法说理。
在庭审现场,董春艳说: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法官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瑞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董春艳提醒大家:希望我们每一个人可以从小事做起,为保护野生动物做出一点努力,同时,也提醒大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对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都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不要因为贪图私利而身陷囹圄。
这就是董春艳检察官的日常一天,也是我县人民检察院所有干警日常工作的缩影,繁忙、琐碎、平凡却又辛劳。每一天,他们都在忙碌中,审查案件、提审犯罪嫌疑人、开庭等等,为人民服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董春艳,也是所有检察官对宪法、对国家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