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手机已经成为普通老百姓获取信息和娱乐方式的主要手段。微博、微信、qq的诞生也是为使用者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交流平台,信息的发布量和传播速度已达空前,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的联系愈发紧密。短视频这类的app,像抖音、快手已成为社会大众普遍使用的网络社交平台,因为其受众面广,不少人热衷于将一些有意思的短视频上传、分享。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内容都能随意发布,许多不实言论极易引发侵权纠纷。近日,富源就发生了一起在抖音上发布不实短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8月4日一大早,曹女士到富源县公安局中安派出所接处警大厅报案称:自己被人在网上恶意诽谤,现在精神压力相当的大,非常气愤,影响了自己的生活。
接处警厅临街,门口也是人来人往,在民警进行询问时,总感觉姑娘说话有些吞吞吐吐。于是民警将曹女士带到办公室进行进一步了解。民警首先没有对案情进行进一步询问,而是像聊家常一样引导她,问她在哪里工作?学历、民族等等,并平复曹女士的心情,一段时间后,曹女士没有了开始的拘谨,把自己的遭遇告诉了警方。
曹女士说:“我接到我朋友的电话,告诉我在抖音里面有人用我的生活照对我进行语言上的侮辱,我就去朋友说的那个抖音号上看,就看到了两张照片,一张是我的生活照,上面写着的是“富源县的朋友请注意,还把我的名字写上了,说我在商场里面偷东西,偷了他店里的两件衣服。”
民警看了一下曹女士提供的视频,上面的确有曹女士的照片,并附有文字说明,说她在试衣间偷了衣服,然后打车就离开了。
另外,在这个抖音号上,还有一条短视频,是曹女士和她另外两个朋友的,措辞极其难听,情节十分恶劣,对曹女士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曹女士接着说:“另外一张是我和朋友在聚会时的照片,上面写着“大家注意这几个女的,看好你们的老公,六点以后就是她们的时间,为了钱,不顾父母的脸面”。
该视频发布后,引来不明真相的网友负面评论,并且被多次转发、传播,为维护自身名誉权,曹女士选择了报警。了解情况之后,中安派出所立即汇同县局网侦等部门展开了研判、调查,同时与抖音客服取得联系,查到了这个叫“小狐狸”的抖音号注册的实名信息。
但是,发送这两段视频的男子声称自己并没有参与发送,自己不知情,根本不认识这个曹女士。
为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中安派出所再次请曹女士到现场进行指认,曹女士也说自己和这个男人并无瓜葛,也无仇怨。
既然不是这个男子发的短视频,曹女士也不认识他,那就很可能存在抖音号被别人盗用的情况,经过民警认真排查,发现该男子的妻子有重大嫌疑。
原来,这名男子的妻子丁女士之前并不认识曹女士及其朋友,所发布两条短视频都是自己凭空编造的,纯属为了泄私愤。这位丁女士在县城经营着一家鞋店,就在今年7月22日,曹女士来到她店里购买了一双皮鞋,后来出现了起皮等质量问题。8月2日,曹女士到鞋店找丁女士协商解决,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按常理,要是商品质量有问题,找了店家没能解决,就得找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但是曹女士没有这样做,第二天,气愤之下的曹女士对店面进行拍摄,并发了一段抖音短视频,说道:“态度特别不好,选鞋需谨慎”。而就在第二天,丁女士的朋友刚好就刷了这条视频,马上来到店里告知丁女士。这丁女士看到自己辛辛苦苦经营的商店竟然以这种方式被发布到网上,非常惊讶和气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抖音”作为一种可拍摄短视频的社交软件,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应该是文明合法、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的,而绝不能通过短视频平台为所欲为、诋毁他人。
丁女士的行为已构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丁某某已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每个人都享有人格尊严,今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设专章规定了人格权,以保障民事主体的相关权益。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虽然虚拟但法律没有真空。大家应该依法依规上网,文明理性发声,不造谣生事,不随意攻击辱骂诽谤他人,不诋毁损害国家形象利益,切忌随意发布、转发未经调查核实的言论。一旦触碰法律红线,不但对自己和家人造成极大地伤害,也会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民警提醒:广大网民应遵守法律、文明上网,多点理性、少点冲动。若为逞一时口舌之快,在网络上肆意侮辱他人、发泄私愤,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