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年前,家住富源县大河镇挑担村委会落水洞村的孙老汉在宣威买了一把火药枪,便把枪从宣威带回富源,准备在老家附近的山上打野兔。去了几次,没打到兔子,便把枪放在了自家的老房子里,一放就近四十年。今年的3月末,公安机关接到举报,说孙某家中有猎枪一把,高压气枪一支。这还得了?大河派出所副所长董丛金带领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搜查。
公安机关从孙老汉家搜出的这支枪,长140厘米,前端内径15毫米,具有枪管、扳机等部件,具有枪支的外形和机构特征。涉枪案件的重要环节是能否被鉴定为枪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简单的说,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是普遍认定的枪支类型,此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是要达到“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才能被判定为枪支。
公安民警立即将搜到的枪送到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去鉴定。2020年3月25日,经过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火药枪枪管、火孔畅通,各部件整合完好,功能正常,能够完成击发动作,被认定为枪支。孙老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是就在今年的8月份,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温英说:“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所持有的枪支是多年没有使用的,他的主观恶性比较小的,也未造成社会危害,所以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情节较轻,所以对他的处刑应当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近年来,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做到既有法律的尺度,也有司法的温度。为了依法审查,区别对待,规范操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温英再次翻阅了卷宗。这时候才发现孙老汉已经73岁了,符合老年人犯罪条件。刑法规定:对于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到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6日上午召开孙某非法持有枪支案拟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通过公开听取各方意见的方式进行公开审查。通过现场听证以后,形成一致意见,决定相对不起诉。
第二天,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温英一行,在当地公安干警和村干部的配合下,来到大河镇镇挑担村委会落水洞村,依法对孙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在对孙某宣布不起诉后,温英结合该案实际进行了以案释法。在彰显法律温度的同时,又对现场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至此,这起涉嫌非法持枪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警方提醒:除了像孙老汉这样的案件,还有一些喜欢收藏仿真枪的“枪迷”,网络上也称这类人为“缓刑专业户”,因为收藏仿真枪而涉及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案例也是不胜枚举的。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指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发射物、用途、致伤力大小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虽然有些人免除了刑罚,但是收藏仿真枪是一个危险的爱好,建议大家对持有仿真枪持谨慎的态度,毕竟刑法是严肃的,不是每一名涉案人都能“全身而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