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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购毒品[ 本文所讨论的代购毒品行为是在代购未达数量较大的毒品的前提下进行讨论。]行为辨析 ——以张某某贩卖毒品案为例

        2023年02月06日      来源: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期间,吸毒人员阮某某多次委托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代为购买冰毒用于吸食。阮某某每次委托张某某时只是告诉张某某自己想要多少钱的冰毒,并不知道张某某向谁购买,每克冰毒交易时的具体价格是多少,待张某某将冰毒拿给阮某某后,阮某某将毒资转账给张某某。2022年9月22日,张某某再次将代阮某某购买的3.6克冰毒拿给阮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张某某到案后辩解,阮某某不知道哪里可以买到冰毒,为了帮朋友的忙于是其找认识的卖冰毒的人帮阮某某购买冰毒,其并未获得任何好处利益。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为吸毒者代为购买毒品的“代购行为”,张某某在此过程中即无牟利的目的,也未实际牟利,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不属于依附于吸毒者的毒品代购行为,而是促进毒品交易,扩大毒品流通,在毒品卖家与买家之间牵线搭桥的居间介绍行为,张某某虽未牟利,但其与毒品卖家属于共同犯罪,对其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三、观点解析

        本文所讨论的代购毒品行为是在代购未达数量较大的毒品的前提下进行讨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贩卖毒品罪不以牟利为构成要件,贩卖毒品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凡是促进毒品交易、扩大毒品流通面,对毒品交易起到极大促进作用的行为,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代为购买毒品的行为应实质性的评价该行为对毒品交易所起到的作用,不应只做字面意思的解读。结合本案,吸毒人员阮某某与毒品卖家完全不认识,只是知道找张某某可以买到毒品,只是向张某某表示欲购买多少钱的冰毒,张某某在接收到吸毒人员的委托后主动寻找卖毒者自行与卖家商议确定冰毒的具体价格,安排毒品的交易方式等,在整个毒品交易过程中,张某某实则主导了毒品的交易,对毒品的交易起到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虽然其辩解是代为购买毒品,但实质却与为吸毒者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并无本质区别,虽然不能查实张某某帮吸毒者代购毒品牟利,但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可罚性,符合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的规定。张某某表面是代购,实际上是居间介绍,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代购毒品”概念承待的理清,“代购毒品”并非法律概念,其内涵概念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大量嫌疑人辩解只是单纯的帮吸毒者购买毒品并未牟取利益,代购毒品俨然已成为零星贩毒罪犯的第一抗辩理由,且很难查清该抗辩理由的真实性,因此理清哪种代吸毒人员购买毒品的行为属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代购行为”十分必要。“代购毒品”的概念最早出现于200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代购者代购少量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不以牟利为目的,代购的数量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代购数量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则不构成犯罪。该规范性文件只是提出“代购毒品”的概念但并未明确“代购毒品”的内涵。2018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毒品案件中代购毒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代购毒品一般是指吸毒者与毒品卖家联系后委托代购者前去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或者虽未联系但委托代购者到指定的毒品卖家处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且代购者未从中牟利的行为。据此,笔者认为,“代购毒品”行为应是从属于吸毒者行为,对毒品交易流通所起到影响也是依附于吸毒者达成的,代为购买毒品的行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1.对于以牟利为目的或者实际牟取利益的代购行为,代购者实际上已转变为毒品卖家,成为毒品交易的一方参与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2.对于不以牟利为目的或者牟利无法查实,但自行主导代买毒品,对毒品交易起决定作用的代购者,不应认定为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代购行为”,而应属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居间介绍”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如上文提及的张某某贩卖毒品案。3.对于不以牟利为目的,在吸毒者的主导下购买毒品,吸毒者已与卖毒者谈好交易事宜,吸毒者提供毒资,代购者实际上只是将毒品从卖毒者处取回,代购者在毒品交易中的作用完全从属于吸毒者的,此行为应认定为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代购行为”,对此类型的“代购行为”不能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冯蕊1528743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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