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检察院对一起因提供劳务者受伤赔偿纠纷一案提起抗诉
近日,云南陆良县检察院承办由曲靖市检察院提抗的李某某与牛某某因提供劳务者受伤赔偿纠纷一案,启动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程序。
2013年5月28日, 牛某某雇用李某某焊自己家的大门、屋架、压包机。在焊接过程中,李某某和牛某某的儿子在旁边拿压包机下的垫子时,压包机倒下,打伤李某某右手。经治疗鉴定李某某伤残属七级。
经法院判决,由牛某某赔偿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44163.48元的70%,即人民币100914.4元,扣除牛某某已支付的55627.99元,还应于判决生效后支付45286.41元。并驳回李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陆良县法院申请再审,李某某称:自己受伤与牛某某的儿子的行为导致有关,原审判决牛某某的儿子不承担连带责任,反而划30%的责任由李某某承担属认定事实错误,划分责任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经陆良县检察院审查认为:陆良县人民法院(2014)陆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三十五条规定。本案当事人牛某某既是接受劳务的雇主,又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侵权人,其在施工中因操作不当致使李某某受伤,致害人李某某应承担侵权责任。牛某某的儿子不是其的雇员,但在共同施工过程中造成李某某受伤,损伤与牛某某儿子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牛某某的儿子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陆良县检察院提请市检察院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至此,困惑申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以重新启动法律程序。该案的抗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效果。刘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