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上午9时,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响,陆良县人民法院1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某贪污案。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爱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庭审中,李爱检察长宣读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进行了法庭讯问,逐一列举了相关证据,就本案证据构成、案件定性、量刑建议及警示教育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同时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此,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陆良县人民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在发表公诉意见阶段,李爱检察长结合本案,以案释法,对被告人及旁听人员进行了法庭教育。整个庭审过程,李爱检察长指控犯罪定性准确,论据有力,法庭教育有的放矢,用语规范,条理清楚,为公诉人出庭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此次庭审,陆良县人民法院组织监察委员和乡镇及村干部参与了旁听,旁听人员通过庭审观摩,直击法庭审判现场,零距离感受司法权威,不仅学习到相关的法律知识,也认识到贪腐犯罪必付出代价,具有现实的警示意义,同时也告诫基层组织干部务必要牢固树立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的意识,要带头严于律己,清正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