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为人民
2020年2月上旬,陆良县板桥镇河东村委会赵某与召夸镇某村委会李某签订蔬菜买卖协议,约定由李某给付总货款的一半作为定金,收购赵某地里的蔬菜,收购期限为3月12日前。并约定:如赵某地里蔬菜在收购期限前开花抽苔比例达到15%以上,则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赵某返还李某给付的4.5万元定金。
3月6日,李某向陆良县司法局板桥司法所申请调解其与赵某因蔬菜买卖引发的合同纠纷。经调查发现,赵某蔬菜确实存在抽苔情况,但未达到15%以上抽苔的比例,双方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调解中,赵某坚持要求李某继续履行购买协议并支付剩余货款的意见,李某则以蔬菜大面积开花抽苔、无法出售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双方坚持己见,调解陷入僵局。依照《合同法》规定,协议是有效,但是定金只能占总货款的20%,多余的部分只能按预付的货款处理。经双方调解,最后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承担定金1.9万元损失加1.1万元违约金,赵某返还李某1.5万元货款。
此案的成功调解,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的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