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初五,粽叶飘香,时值中国人传统的端午节,在一趟开往江西南昌的“和谐号”列车上,乘坐着罗平法院执行局的干警们,对于他们来说,这个端午小长假,注定有些不一样……
2014年12月,江西省甲公司与贵州省兴义市乙公司在云南省罗平县某签订《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租赁建筑物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2016年2月,乙公司诉至罗平县法院,经过审理,罗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解除兴义市乙公司与江西省甲公司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二、江西省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兴义市乙公司截止2016年2月29日的租金778699.39元,及自2016年3月l日起至租赁物返还之日止按钢管、扣件、顶托相应的日租金支付后续租金。三、江西省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兴义市乙公司相应的钢管、扣件、顶托(执行时,若不能返还的租赁物,由甲公司折价计算支付给乙公司)。判决生效后,江西省甲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10日,兴义市乙公司向罗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月27日,端午节假期前一天,执行干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得知:被执行人甲公司在江西省南昌市某银行一帐户上有余额上千万元,这让执行干警们欣喜不已,但因系统原因,无法对该笔资金采取网络控制措施。得到消息后,执行局局长陈永福立即向院长武绍岗作了汇报,武院长指示:“行动一定要迅速,切莫错失执行良机!”经过认真分析和部署,执行局决定于端午节当日出发,在收假后第一天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5月30日8:30,执行局干警一行四人驱车至曲靖市乘坐“和谐号"高快列车赶往1500公里外的江西省南昌市。23时40分,执行干警到达南昌西站,又转乘汽车赶到甲公司存款所在银行附近住下。
5月31日清晨8时许,执行人员即等候在银行门口,9时,银行一开门上班,执行人员遂携带执法记录仪进入营业厅,说明了来意并出示执行工作证,因涉案数额较大,银行工作人员示意稍等后遂向该行负责人请示,过了几分钟,该行负责人到业务室和执行局长陈永福进行了短暂的交涉后解释说:“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我们一定会全力协助,因该帐户是被执行公司的投资流转帐户,为避免牵涉到第三方的利益,你们可以冻结他们公司在我行开设的另一普通帐户,我行将470万元转入到那个帐户里,并陪同你们到下面支行去办理冻结。你们看可不可以?”面对银行的全力配合,陈局长欣然允诺:“可以,我们只要将被执行人的470万银行存款控制住就行。”随后,该银行工作人员开车送执行人员到另一个下设支行,同行中他对执行人员说:“你们来得可真及时!他们公司放假前批了一笔一千万元的贷款,今天收假我们正要准备把这笔钱转到其自由帐户你们就来了。"在听到执行干警是前一天晚上深夜到达时惊讶的说:“昨天是放假呀!"。执行干警笑答道:“执行工作没有上班和放假之说,执行良机转瞬即逝,能够把案子执结就是给我们最好的节日礼物了!"……
有了当地银行的全力协助,执行人员很快办理了冻结业务,成功将远在千里之外的被执行人江西南昌某公司帐户的470万元执行案款进行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