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放火案,被告人黄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酒后与其母亲何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被告人黄某在罗平县九龙街道关塘村委会老寨村家中住房内点燃堆放在沙发上的衣服,被他人熄灭。后被告人又点燃家中小房子内堆放的谷草,看到火势扩大后,被告人黄某心生悔意,参与灭火,并打110电话报警。经本村群众、罗平县公安局九龙派出所民警及罗平县消防大队参与灭火,于2021年9月14日3时许将火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自家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黄某案发后报警声称自己把自家房子烧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首,认罪认罚,可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黄某实施严重刑事犯罪,不宜宣告缓刑,故被告人黄某要求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编者语:父母教育孩子本是天经地义,然而就有人不理解父母的一片苦心,把父母的教育当成对自己的苛刻,被告人黄某不乏其人。为发泄情绪,两次放火烧自家财物,最终受到法律严惩,教训十分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