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9日,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费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费某某及其家属在拿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的那一刻,露出了如释重负的欣慰笑容,并对检察机关人性化的执法办案作风和态度十分感激。
费某某交通肇事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肇事案,犯罪嫌疑人费某某,系在麒麟区三宝街道帮助村民收割稻谷的过程中,从村民家中到村民田地的途中,驾驶三轮摩托车违法拉乘参与收割村民,后在村口撞上房屋发生交通事故的,在事故中,其妻子晏某某死亡,搭乘人员陈某某受轻微伤,其本人也受轻伤。
检察机关在受理该案后,按照张军检察长“检察办案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情同此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通过释理说法,受轻微伤的陈某某,也对费某某一家的遭遇表示同情,不愿再追究其刑事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最终依法对费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在办案过程中,因费某某受伤后,在本地无人照顾,后跟随女儿回山西运城老家养伤,后因春节和疫情防控等问题,检察官多次通过电话与费某家属沟通,了解费某某伤情治疗恢复情况,最终确定费某某返回云南曲靖时间,简化办案程序,实现各办案流程无缝对接,最大限度减少费某某在曲靖滞留时间,避免其多次往返,减轻了其家庭负担。
事故无情,司法有温,费某某通过此案深刻地认识到其违章驾驶,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和法律责任,同时检察机关人性化、接地气的办案执法,也让其和他的家庭,感受到了司法是严肃的,同时司法也是具有温度的,为民的,人性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