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半年,王某无证驾驶再次被查。然而,这次他决定使用200元弄来的假证蒙混过关……5月28日,王某因伪造买卖证件,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020年10月,只有小学文化的王某再次失败了。参加了多次驾驶执照考试,已经42岁的他,随着年龄的增长,加之文化程度低,多次尝试失败后,他动起了歪心思。一次,他上公共厕所时,在墙上看到一个办“证”的小广告。以前他也没有在意,然而,这次却上了心,决定铤而走险办理个假证。“头戴头盔、面戴口罩,骑着摩托车,我完全看不见那人长什么样子。”王某回忆,“感觉像是特务接头!拨打电话后,在约定的地点见面了!就感觉这人神神秘秘,和人交谈,还左顾右看的,搞的自己都紧张起来了。”然而,这名男子办事效率很快,王某交了一张半寸照片和200元钱后,不到半小时,证件就办好,交到了王某手中。可王某一直都不敢使用。今年年初,回家过年的王某,无证驾驶汽车,被曲陆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处于1000元罚款。当时,他办理的假驾照就一直揣在身上,愣是不敢用。回到家后,他后悔了,“当时,要是将假证拿出来,怕就不会被罚1000元了。”他在罚款的刺激下,不知悔改的他决定要试一次。5月28日,王某驾驶一辆白色大众牌轿车行驶至花柯路口,再次遇见了交警检查。这次,他咬了咬牙,掏出了放在衣服口袋的假证件。不想,被执勤民警一眼识破。目前,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