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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村官,理应依法行事,做遵纪守法的表率,但曲靖市某居委会主任却蛮横狂妄,不服判决竟然将法院判决当场撕毁还拒不悔过。2月23日,曲靖市麒麟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撕毁法律文书的张某拘留15日。
当天下午,麒麟法院通知原告沿江街道余家屯社区到法院领取判决书。在法官送达法律文书时,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某不服判决,法官耐心的进行了释法并告知,如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的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但张某仍不接受判决结果,当场将法院发给他的法律文书撕毁。经法官训诫并责令其悔改,明确告知他的过激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后,张某依然置司法权威于不顾,拒绝认错和悔过。
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张某,没有选择合理合法的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反而采取了极端手段撕毁判决书,扰乱法院秩序,践踏法律权威和司法尊严的违法行为,该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司法拘留15日。
法官提醒,无论是诉讼参与人还是协助义务人,在诉讼活动中都要理性表达诉求,切不可因逞一时之快,而让自己吞下法律制裁的苦果。
法条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五项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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