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的王长英和苏卓然以优异的成绩荣获云南省检察机关首届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业务竞赛“业务标兵”荣誉称号,为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再添喜讯。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曲靖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喜讯不断,收获连连。公益诉讼“喜结硕果”、诉讼监督“踏石留印”、打击违法仲裁成绩卓着、三场“专项活动”正有力开展。法治曲靖刻印着他们坚实的步履、青山绿水留有他们深深的足迹、百万曲靖民众舌尖安全凝结着他们的心血和汗水……曲靖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工作亮点频出、战果丰盛。
亮点一 公益诉讼喜结硕果
在公益诉讼工作中,曲靖市在全省8个试点地区率先消除空白。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优秀集体”、陆良县人民检察院的刘桃芬被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能手”;富源县人民检察院诉富源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一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典型案例,同时被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精品案件”;会泽县人民检察院诉会泽县国土局行政公益诉讼一案被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精品案件”;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365bet提款要求_365bet体育手机区人民检察院诉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365bet提款要求_365bet体育手机区财政局行政公益诉讼案被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优秀案件”。
2015年5月12日,朱某太、陈某林、邓某贤等人向罗平县罗雄街道购买辖区一片集中饮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林地用于建墓地出售。罗平县林业局监管不力,导致朱某太等人毁坏林地3253平方米。2015年7月13日,罗平县森林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每平方米15元对朱某太等人作出罚款,并责令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林地恢复原状。处罚后,罗平县林业局没有及时对朱某太等人是否恢复林地一事进行督促,导致被毁坏的林地一直没有恢复且还新建了10余座坟墓。造成罗平县城区集中饮用水源地水库水土流失、泥土和砂石流入水库影响库容,破坏了水源地水库水质,对罗平县城区饮用水源造成直接影响。
为有效保护公共利益,2016年10月8日,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向罗平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罗平县林业局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恢复被毁坏的林地,保护罗平县城水源。但一直未得到回复处理情况,被毁坏的林地也未恢复。同年12月7日,罗平县检察院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7年6月12日,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罗平县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罗平县林业局对督促朱某太等人恢复被毁坏林地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罗平县林业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现罗平县林业局已积极履行职责,进行补植复绿,生态正逐渐恢复。
亮点二 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
曲靖市检察院坚持把办案工作作为民行检察工作的核心,牢固树立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生命线的思想,着力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通过大力加强诉讼结果监督工作,今年1至9月,曲靖市共受理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78件,经审查提请抗诉5件,提出抗诉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2件,法院采纳检察建议22件,收到再审结果4件,改判4件。
2005年,罗平县博欣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欣煤业)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支行申请贷款。但由于博欣煤业原先贷出的100万元没有偿还无法再申请贷款,经博欣煤业法定代表人俞某某与时任罗平农行信贷部经理的唐某协商,以公司职工吴某某等人的名义申请贷款给该公司使用。
2005年9月8日,吴某某在博欣煤业法定代表人俞某某的要求下,以吴某某的名义与罗平农行签订了借款合同,李某某为担保人。合同签订后,罗平农行将10万元借款打入博欣煤业法定代表人俞某某指定的账户。
2006年8月,上级农行检查时发现,这笔贷款私贷公用属违规行为,罗平农行遂要求博欣煤业在2006年8月8日前以吴某某的名义在罗平农行开设的账户上还款。
直到2008年11月19日,博欣煤业因经营出现问题还没有还款。2014年3月14日,罗平农行向罗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某、李某某偿还借款。罗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在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证实吴某某、李某某下落不明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以公告送达后缺席开庭,判决由被告吴某某、李某某连带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支行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2016年1月21日,吴某某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才知道罗平县法院之前作出的判决,逐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裁定认为,原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吴某某的再审申请。
吴某某不服再审裁定,向曲靖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曲靖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经调卷审查、调查核实、公开听证后认为,罗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某偿还该笔借款明显违背了合同法的规定和民法的公平原则,且该案的送达方式违法;同时,罗平县人民法院初审作出的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2017年6月6日,曲靖市检察院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指令罗平县人民法院再审。罗平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审判程序违法,实体处理不当,遂判决驳回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支行的诉讼请求。
亮点三 保护绿水青山“踏石留印”
在开展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中,曲靖市涉及金沙江流域的有beat365网址官网网站_365bet提款要求_365bet体育手机、沾益、宣威、会泽4个县市区。曲靖市检察院两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按照专项监督活动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检察院认真开展走访摸排工作,围绕重点流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其他可能涉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领域开展全面排查;同时,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平台、中央及云南省环保督察反馈情况等多种渠道,全面获取环保、水利、林业等执法信息,主动关注舆情,发现案件线索;主动会同河长制办公室以及水利、林业、环保等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对重点区域、领域开展排查,尤其对流域内受污染的河流、湖泊、水库、土壤、空气及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的区域倒查污染源,摸排案件线索。
云南云铝泽鑫铝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开工建设。该公司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2013年5月擅自投入生产。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出二氧化硫、氟化物及颗粒物粉尘,导致周边区域的农作物、林木受到污染,出现叶片枯黄而死的情况,生态环境遭到破坏。2016年9月23日,富源县检察院向富源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富源县环保局履行法定职责,但富源县环保局未回复也未全面履职。2016年11月30日,富源县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公益诉讼。沾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富源县环保局怠于履职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依法全面履职。该案是全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首例获判案件。
该案的判处为环境污染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成功示范,被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全省公益诉讼十大精品案件”。
亮点四 “舌尖保卫战”战果赫赫
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活动中,曲靖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主动作为,一方面认真开展走访摸排工作,重点调查农贸市场、超市、网络餐饮生产经营者等食品安全情况,扩大案件线索发现渠道;同时利用“两法”衔接平台,及时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信息,全面获取农业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信息,及时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另外,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信息互通机制,加强与侦监、公诉、案管、控申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常态化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机制,切实有效拓宽案源渠道。
富源县检察院发现,富源县胜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房有经营过期药品的情形,存在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富源县检察院向富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富源县胜境卫生服务中心药房经营过期药品的行为进行处理。之后,富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进行了整改,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宣威市检察院在与宣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工作联系中发现,张某某在宣威市丰华街道、宝山镇、宣威新北站等地向他人销售来源不明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白象”牌食盐,共计1453.5公斤。宣威市检察院及时介入,收集固定证据并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受理审查并进入诉前程序。
亮点五 严格监督扞卫法律尊严
1至9月,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执行监督案件109件,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91件,采纳91件,执行监督取得显着成效。
2015年4月7日,赵某与保某某之妻陶某因借贷发生纠纷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利息5500元,并承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2.3万元。诉讼中,赵某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陶某所有的房屋一套。
麒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支持原告赵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由被告陶某支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陶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赵某向麒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5月10日,麒麟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限陶某于2016年5月26日前将该房屋中的物品搬出,法院将对该房屋进行拍卖。2016年6月27日,保某某向麟麟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并陈述该房屋属于陶某、保某某、保某某之子3人共有,法院只能处置陶某的部分,不能处置案外人的财产,要求法院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2016年7月7日,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房屋登记在陶某、保某某及其儿子名下,保某某及儿子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本案执行拍卖该房产不符合法律规定,逐裁定中止对该套房屋的执行。
后赵某向麒麟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保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一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裁定追加第三人保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同时裁定保某某在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赵某清偿150万元及其利息。
保某某不服该裁定,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保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麒麟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之后,保某某向曲靖市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经曲靖市检察院受理后审查认为,曲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以执行代替审判违法,逐于2018年1月3日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认为,案外人保某某是否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当通过诉讼来确定,而不能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来承担连带责任。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采纳了曲靖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对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及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亮点六 监督虚假诉讼成效显着
2015年,师宗县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王某因急需资金,向石某借资300余万元。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王某向石某借款300余万元并约定了利息,某公司用其开发的房地产中的20余间铺面做担保。石某为保障其债权,提出对该20余间铺面以虚假买卖签订商品房屋销售合同,制造虚假支付购房款形成流水账,用于应付房屋管理部门,以获取该20余间铺面不动产权的期权。
其间,石某说服王某一起到师宗县公证处对该20余份虚假行为形成的合同进行公证。后因王某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清偿债务,便放弃了20余间商铺的期权。
2016年,石某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将20余间商铺产权登记备案到石某名下;同时,石某对王某的300余万元借款隐瞒担保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王某清偿债务及利息。
师宗县人民法院对20余间商铺销售行为予以确认,并判决某公司需协助石某办理相关房屋权属备案登记。
虽知道石某提起了诉讼,但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遂缺席审理。
2017年,王某接到师宗县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才知道不仅要偿还石某300余万元的借款,还要将20余间铺面转给石某。这时,王某才发现自己落入了石某的圈套。于是,王某向公安机关报称石某诈骗。同时,王某到师宗县检察院控申部门提出监督申请,要求师宗县检察机关监督人民法院,撤销民事判决。
师宗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侦查监督部门详细了解后,认为石某的民事诉讼行为可能存在利用虚假证据令师宗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于是,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部门立即联系师宗县公安局经济侦查部门进一步调查了解。
经审查,石某在同一天向师宗县法院提起23件民事诉讼,其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1件,民间借贷2件。师宗县法院均作出支持石某诉讼请求的裁判并已生效进入执行程序。
师宗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认为,国家对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不予保护,而石某通过虚假订立合同行为恶意规避法律,利用虚假行为形成的合同以合法的民事诉讼方式欺骗师宗县人民法院,令师宗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房屋管理秩序和公证公信。其行为、结果属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应依法监督。
在曲靖市院民行处的指导下,师宗县检察院依法向作出生效判决的师宗县法院提出建议书,建议再审。师宗县法院在收到再审检察建议书后认为原判决确实存在错误,遂裁定再审。
亮点七 非诉执行监督效果显着
在“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曲靖市检察院民行部门积极开展该项工作,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联系,利用开展专项监督工作的契机,掌握了曲靖市两级法院近3年来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数量、类别和执行的情况,有的放矢,针对不同案件进行精准监督。
曲靖市检察院民行部门监督中发现崔某某与珠海玖富消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中存在违法仲裁行为。崔某某与珠海玖富消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借贷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同日,崔某某又与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调解协议。湛江仲裁委员会根据2个协议的仲裁条款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于当日由仲裁员牟某某不公开、不开庭审理后作出裁决书。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此裁决书,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发现曲靖市中院受理执行的类似案件有65件。
曲靖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审查认为,湛江仲裁委员会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属违法仲裁。遂与执行人员进行多次探讨,建议法院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曲靖中院于2018年6月15日裁定驳回了65件案件申请人的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