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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全市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部署要求以及中央、省委和曲靖市委、市政府关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现就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违规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入户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以及对相关车辆、人员及物资进行检疫检查、处置,不如实告知重点疫区行程及与疫情人员接触史的行为;
二、威胁、侮辱、伤害以及其他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安民警、医务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履职的行为;
三、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患者、集中留置观察对象、居家医学观察对象,不按规定执行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或治疗的行为;
四、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或故意进入公共场所、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其他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行为;
五、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密集场所不按要求佩戴口罩,不听从劝阻或故意制造事端的行为;
六、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谎报疫情、警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七、组织或参与聚会聚餐、聚众赌博、操办宴席、群体性活动等不利于疫情防控的行为;
八、市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疫情防控公告后,村(社区)、小区(村寨)、单位管理人员或群众拒不落实、遵守相关防控措施的行为;
九、拒不执行关闭、歇业等疫情防控措施或违反人员出行管控规定的行为;
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十ー、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生产假冒伪劣的防护、防治产品与假药、劣药的行为;
十二、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名义,采取断路、堵路、破坏等损毁道路交通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的行为;
十三、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
十四、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聚众上访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行为;
十五、实施其他影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有上述行为的,将视情节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0874-3122582、110(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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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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