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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就是说即使是同胞兄弟,在钱财方面也要算清账目,否则孰是孰非,只能由证据说话。
陈某与李某曾是关系很好的邻居。陈某借了李某的钱,还钱时没要收条,自认为还完了,可李某说没有。咋办?
基本案情
陈某、李某是住对门的邻居。因为是老乡,一来二往两人彼此熟络。十年前,陈某为谋求发展,准备承揽工程,但缺乏资金,向李某借钱。李某没有那么多钱,但为了支持他,便向亲戚借钱交给陈某。陈某十分感激。后来,陈某陆续向李某还钱,有时资金周转紧张又向李某再借钱。
陈某向李某出具了金额45000元的两张借条,并陆续多次以几笔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现金向李某还钱,但未索要收条。
转眼几年过去了,陈某根据自己的记载,觉得借款已经还得差不多了,但李某却说还有2万余元没有还,陈某不愿意了,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陈某遂一走了之,并更换了电话号码。李某每天在陈某家门口守候,想尽各种办法均无法联系到陈某,无奈起诉到富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依据陈某向李某出具的借条及李某记载的还款清单,判决陈某归还李某借款2万余元。
法官提示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八种: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其中书证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用的最多也是最重要的证据,它直接反映民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证据效力大于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
本案中,陈某主张自己偿还了4万余元借款,但除了自己的记账明细之外,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法院只能根据李某所举的借条及其承认的还款数额予以认定。因此,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注重书写、保存、索要书面证据,以防时间长了或双方发生矛盾后说不清楚,致使自己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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