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沾益首例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波、孟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共谋后决定各出资100万元合伙高利放贷,同时在2013年至2017年间,由被告人朱某波以个人名义,先后多次通过向亲友、相邻人员借款、编造虚假用途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40余人以月息5分高利放贷。为催讨债务,被告人朱某波、孟某以某公司为名,先后招募叶某等七人为该公司员工,并由叶某带领进行讨债,在朱某波、孟某的操纵指挥下,大肆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被告人朱某波、孟某以邀约等方式组织人员到某公司赌博渔利数十万元,并负责参加赌博人员的资金结算,强迫参赌人以地基抵债。该团伙以暴力、威胁、软暴力为手段,在讨债过程中,强迫债务人以房产抵债、非法拘禁并殴打债务人、对债务人长时间跟踪尾随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以某公司为据点,以被告人朱某波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孟某、叶某为重要成员,以其他被告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共同实施违法犯罪12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依法判决】沾益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波犯高利转贷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其他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六年零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舒某林等10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一审宣判
【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舒某林为获取高额利息,长期从事高利放贷活动。自2013年6月开始,被告人舒某林发起成立了以其为实际控制人的某公司,吸收被告人舒某芳、方某春、舒某云等人向公司入股,并以公司名义长期向他人、企业违法放贷,获取高额利息。为收回出借本金及利息,被告人舒某林多次直接或间接纠集、安排刑满释放人员方某春、杨某,以及被告人舒某云、李某东、李某斌、赵某靖、祖某超、荀某良等人,在曲靖市麒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采用看守、跟贴、聚众造势、滋扰、辱骂等“软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及财产权,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期间,被告人舒某林、方某春、舒某云、舒某芳还实施了高利转贷犯罪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舒某林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方某春、舒某云、李某东为重要成员,被告人舒某芳、杨某、李某斌、赵某靖、祖某超、荀某良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依法判决】沾益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判决被告人舒某林犯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万元。被告人舒某云犯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方某春犯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李某东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一年有期徒刑。
技术支持:云南建功星科技有限公司
滇公网安备 53030202000289号
滇ICP备1900967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