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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上午,陆良县某实业有限公司起诉曲靖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在麒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案系《民法典》实施以来,麒麟区首例适用《民法典》宣判的案件。
麒麟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陆良县某实业有限公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于2012年10月30日即已变更为被告所有,故其委托被告代为支付土地款的行为是否成立,被告是否已完成了代为支付土地款的行为,原告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原告直至2020年11月10日方才提起诉讼,也未举证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陆良县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当天,为深入宣传民法典,增强社会群众对《民法典》的了解,努力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麒麟区委普法办、区人民法院以及区司法局联合召开了关于《民法典》适用交流座谈会上,共同探索新旧法衔接及司法解释适用问题。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民法典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完整的民法大典,是中国民法领域的各种专门法律的集成,7编内容涵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工作生活各个领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在下一步工作中,区委普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普法宣传的交流合作,不断探索普法新途径,开展实时、精准、有效的《民法典》普及宣传。麒麟区委普法办会结合整体安排,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麒麟区法院会审慎稳妥地处理好涉及新旧司法解释衔接和适用问题的民事案件,妥善安排好相关审理工作,努力让每一个案件都成为丰富和发展民法典的生动实践。在审理、执行、司法和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麒麟区法院本案承办法官,民庭相关法官,本案原告、被告案件代理人等参加座谈会,并相互交流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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