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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中,曲靖市各级法院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以审判执行工作为中心,全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工作,全市法院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
选择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是人们遇到难以调和的纠纷时的通常的做法,但诉讼需要经过法定的审理周期,时间跨度相对较长,如果当事人遇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兑现权益,特别是关系到民生大计的春耕生产时,又该怎么办呢?法院受理案件时,一般会采用先予执行的方式进行,让当事人的权益“提速实现”。罗平县人民法院马街中心法院在今年春耕生产的关键时期,就先予执行了两起关系民生的案件。
罗平县马街镇宜那村委会居谷村的村民孟家能、孟应国将村民孟祖能及妻子蒋苏琼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告的正常通行。案件缘由是原告原住房出入的道路是经被告现在住房的位置通行,路宽够人挑马驮,至今已有15年了,被告重新建盖房屋后,将原告通行的道路毁掉,原告就从被告住房的场院上通行,至今也有五六年。2022年2月6日,被告在其住房的场院横头挖一条长约4米,宽约60至70公分,深约70至80公分的沟,并又盖小房子阻塞原告的通行。
为这个事,警察四次出警到现场处置,村委会也多次调解,由于被告坚持己见,致使调解无果而终。
眼看地里的油菜正待收割,春耕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而进出家门及春耕的道路被堵塞、破坏,于是孟家能、孟应国向罗平县人民法院马街中心法庭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
经调查,马街法庭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的生产生活,确实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故裁定先予执行,为原告先打通生产生活的唯一通道。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之正值春耕生产的关键时期,罗平县人民法院马街中心法庭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决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方式,排除影响村民生产生活的妨碍。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通过这次先予执行,对当地的群众来说也是一次普法宣传。而对于双方当事人过后将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庭审,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富乐镇必米村委会大必米村与法本村委会牛古村两村紧邻,很多土地交织在一起,家住法本村委会牛古村的王志能、高伟的土地与必米村委会大必米村李治恒的土地就在一起。王志能、高伟家去往自家土地必须经过李治恒的地里。今年4月的一天,李治恒为了增加自己土地面积,方便管理自家土地,将王志能、高伟家去往自家土地的必经道路犁耕为农田供自家使用,并将道路挖出一个宽约3米、深近2米大坑,严重阻碍了王志能、高伟家农业生产的道路。
马街中心法庭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查看情况,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在向被申请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后,组织相关人员前往现场填平了道路上的大坑。
处理相邻关系就是要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也要尊重历史,也要结合现状。先予执行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若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这两个案子中,被申请人毁坏生产生活必经道路的行为,对申请人的生产生活造成的极大困难,特别眼下正是春耕季节,若不及时付诸执行,对于申请人的农业生产、家庭收入将造成极大影响。
先予执行本质上是人民法院针对特定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提前救济”,用以解决严重影响当事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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