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到法院打官司,保护证据是常识,但有人竟当庭藏匿对方关键证据,上演“掩耳盗铃”的戏码,自搬石头砸自脚。
事件经过
近日,师宗县人民法院对窦某诉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庭前调解,案件事实清楚,调解有序进行,最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同意及时偿还窦某借款。
签字过程中,公司突然发现她在调解过程中出示给窦某看的另案关键证据——窦某受聘时手写的“不购买保险申请”不见了。
承办法官立刻检查庭审卷宗和现场,均未找到该证据。窦某明确表示没有拿到该证据,还与公司工作人员争吵,承办法官只得让双方先离开法庭,再想办法查找。
通过调取调解视频才发现,调解时,窦某悄悄把那份关键证据抽出放到自己腿下藏匿,然后若无其事的继续参与调解。
承办法官立即打电话给窦某叫她把证据还回来。窦某继续“掩耳盗铃”掩盖其行为。承办人苦口婆心的释明法律规定,窦某才同意查看是否在她那里。
当晚8时,窦某来到法院,仍然坚称她没有拿。承办法官继续向窦某释明隐匿证据的法律后果,窦某才缓慢地打开手提包翻看,拿出调解书和一张纸,经核实这张纸就是那份证据。
“我当时因某公司工作人员说口说无凭、白纸黑字,因为害怕才犯糊涂把申请书藏匿,我真诚悔过,请求从轻处罚,保证以后遇事一定依法处理,绝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了。”
随后,窦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写下了悔过书,道出实情。
师宗法院综合案件情节、窦某的悔过表现,依法作出决定,对在法院隐匿对方另案关键证据原件的窦某予以罚款4000元。
窦某拿到罚款决定书后即时交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发生纠纷很平常,只要冷静面对,依法解决矛盾,大事就能化小,小事就能消化。千万不要简单问题复杂化,耍小聪明掩耳盗铃——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否则必将自搬石头砸自脚。
技术支持:云南建功星科技有限公司
滇公网安备 53030202000289号
滇ICP备1900967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