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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典”】股权转让款超过时效,还能要求给付吗?

        2022年11月08日      来源:沾益法院

        以案说“典”

         

        昆明一家中学曾经与曲靖某厂共同投资建设生产线。2005年,学校把投资的股权作价转让给某厂,2021年学校发现对方没有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遂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16年已时过境迁,现在要求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能胜诉吗?

         

        关键要看对方是否主张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

         

        案件详情

        张某、 曲靖某实业公司、昆明某中学、云南某化工厂、曲靖市某管理处签订了连营协议书,约定五方投资建一套生产线,总投资105万元,协议签订后,昆明某中学投资28万元。

        2005年4月,曲靖某厂(协议甲方)与学校(协议乙方)重新签订 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乙方在投入股28万元的基础上,失股40%,再扣除甲方付给学校的5万元,以11.8万元作为股份转让给甲方。双方约定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付6.8万元,2006年12月31日以前支付5万元。

        某厂辩称,学校起诉要求曲靖花山某厂支付股份转让款11.8万元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沾益法院审理后认为, 某厂股份转让协议书事实发生在2005年,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本案的关键是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关于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昆明市某中学与曲靖花山某厂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付款时间,某厂最后一期支付的款项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支付,诉讼时效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计算,时效为2年。

        学校在审理中未出示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内向某厂主张过付款权利的事实依据,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两年期间内,也没有中止和中断的情形。因此,学校请求某厂支付股权转让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某厂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能对学校的诉请形成有效抗辩。

        因此,学校请求某厂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诉讼时效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民法典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十年。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对于普通债权而言,如果一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对方不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的,那么,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不会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如果对方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一方当事人又没有中止、中断诉讼时效情形的,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驳回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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