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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富源一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程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当地广场项目主楼及地下室和车库的劳务工程分包给程某,并根据进度按照程某实际产值的65%进行付款。
2022年春节过后,因工程质量问题,总承包方向公司发函通知解除合同,要求该公司于规定时间内完成产值核算和交接工作,并要求程某撤出现场。
公司向程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联系程某进行结算和撤离工作,但程某拒绝配合,期间多次组织施工工人去甲公司讨薪,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协商未果,公司遂向富源县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考虑到案件既涉及原告企业的生产经营,又涉及被告方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如不妥善处置对双方都将造成不利后果。
在对双方争议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后,承办法官发现该案之前已有政府部门介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过调解,有一定调解基础,于是决定抓住机会,组织双方再次进行庭前调解。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沟通和释法说理,双方终于愿意作出让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程某于规定时间内撤离施工现场,公司自愿向程某支付工程款项及材料款374万元,款项分期履行,同时程某也向甲公司作出承诺,保证不会再组织其工人到公司去讨薪。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及农民工权益保障,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使工程款无法及时结算,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生活困难,情绪激动容易激发社会矛盾。同时,程某拒绝撤离施工现场,组织农民工集体讨薪行为,也使得甲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形象受损,遭受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协商,释明利弊,引导双方当事人寻求利益平衡点,通过调解的方式,柔性为当事人快速化解矛盾纠纷。既保障了程某工程款能够正常结算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又使甲公司能够迅速恢复其生产经营。法院努力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做法得到了双方当事人一致肯定,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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