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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倘塘法庭审结一起因在乡村道路上施工未设立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他人摔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阳某和刘某系同村住人。阳某因埋水管需要,请人将乡村道路挖开,但未设立明显标志,也未采取防护措施。一日晚上,刘某回家路过该道路时掉到路坑中摔伤,后被送医住院治疗31天,经鉴定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项协商未果,刘某遂向宣威法院起诉,要求阳谋赔偿其损失。
审理中,阳某坚持认为刘某的伤情不排除是在其他地方导致,该案存在其他可能性,不应该由其进行赔偿且不同意调解,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
阳某在道路上挖掘用以埋下水管道,未能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刘某受伤的事实有双方陈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阳某具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阳某对其分析的其他可能性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应当不予采纳。
刘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通行时未尽到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部分过错,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酌情予以确认,由阳某承担80%的侵权责任,刘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判决阳某赔偿刘某医疗等费用共计人民币伍万余元。
【法官寄语】
对于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行为,应设立明显标志和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以防止他人因此而受伤,若是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他人受伤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实施该行为时,应充分注意,避免不必要的损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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