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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我违法发的贷款最终能收回来,没有造成损失,就不会构成犯罪吧?”
“为了快点完成今年上级贷款考核任务,我的流程松一点没关系,省得被扣工资。”
“这些贷款贷出去就行了,至于作什么用途、实际由谁使用,和我没关系,我的工作完成不就好了吗?”
因履职不当,疏忽大意,银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法发放贷款引发贷款风险的行为频发,该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
近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两起案件。
案例一
2015年至2018年期间,57岁的被告人张某寿因与放高利贷的胡某(已判刑)关系较好,利用自己担任某信用社信贷员的职务便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规定,在未开展贷前调查、明知贷款用途不实、贷款资金由第三人胡某实际使用的情况下,向胡某介绍的熊某、梁某等17人发放贷款共计20笔,用于放高利贷。
经鉴定,张某寿发放的违法贷款金额为634万元,收回贷款本金1301527元,贷款余额5038434.65元未收回。
案列二
某信用社中所分社主任兼客户经理、综合柜员张某刚,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规定,在未开展贷款调查、未履行担保程序、明知贷款用途不实、贷款资金由自己以及第三人实际使用的情况下向杨某、徐某、赵某等人发放贷款92笔。
经鉴定,张某刚发放的违法贷款金额为996.3万元,贷款余额8347991.09元未收回。
判决结果
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寿、张某刚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多次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寿、张某刚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官提示:
银行信贷从业人员应牢记“以敬畏之心对待信贷工作,坚守风险合规底线”,严格遵守信贷业务规定,莫因一时贪念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也莫因一时贪心酿成大错,以身试法!
生活中,有的人出于信用、资质等原因,不能从银行贷款,就想到了让朋友或者亲人帮忙借钱。以自己的名义借款给他人使用,首先要考虑清楚自己能否承担借款不能如期归还的后果,切莫因“一时好处”轻易答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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