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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撤销缓刑案件,因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到外省务工,脱管超过一个月,沾益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其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维护了非监禁刑罚社区矫正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案件详情
2022年7月,潘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由沾益区司法局依法对其进行社区矫正。2022年9月,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到外省务工,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期间司法局多次电话联系潘某某回来继续接受社区矫正,无果。据此,沾益区司法局依法向沾益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和相关证据。
沾益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故依照法律规定裁定对罪犯潘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
法官提醒
社区矫正虽然没有冰冷的围墙束缚,但也有一道无形的“高压线”,不可轻易触碰。一旦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就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社区矫正对象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加强自我警醒,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积极接受社区矫正,争取顺利回归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第二款【缓刑的撤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百四十三条 第一款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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