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孩子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
基本案情
某女和某男认识后于2016年同居生活,2017年3月生育一孩,后双方因琐事相处不睦,某女带孩子单独生活至今,男方支付部分抚养费至孩子二岁,之后未再支付。2022年8月女方向宣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孩子由男方负责抚养,但坚持认为孩子应由男方抚养。
裁判结果
宣威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出生后主要由女方看护,双方分开后,女方同孩子共同生活近五年,孩子的成长主要由其陪伴,孩子已适应长期形成的生活环境,一旦改变容易影响孩子的成长,综合本案实际女方负责抚养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判决孩子由女方继续直接抚养。
典型意义
“孩子是无辜的”,尽管父母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但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却是事实,且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不应由子女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具体包括:一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子女成年后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三是父母和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一般包括:一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二是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的,如存在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等情形的,可优先考虑;三是父母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照顾子女的,可优先考虑;四是对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
技术支持:云南建功星科技有限公司
滇公网安备 53030202000289号
滇ICP备1900967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