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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五普法】双方有仲裁协议的案件,曲靖法院这样办理

        2022年12月08日      来源:沾益法院

        温某与a公司、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开庭前发现温某以某隧道架子队开挖工班的名义与a集团某分部签订的《劳务协议》中有仲裁约定,但是b公司不是《劳务协议》的合同当事人,那么,该案应由法院审理吗?

         

        关键在于《劳务协议》中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温某以某隧道架子队开挖工班的名义与a集团某分部签订的《劳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陕西省渭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约定仲裁的协议有效,温某应当向陕西省渭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温某向沾益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温某的起诉。并将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

        原告提出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定。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原告在请求被告a公司承担责任的同时,还请求了《劳务协议》以外的当事人承担责任,但是原告并未与《劳务协议》以外的当事人b公司签订合同。原告主张的合同权利正是基于《劳务协议》而并非其他合同。该《劳务协议》中的合同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因此,虽然原告起诉的当事人b公司并未与原告达成仲裁协议,但是基于《劳务协议》产生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纠纷应由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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