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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挪用资金案件,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01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间,张某(化名)利用担任富源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先后将该公司应付给供应商的货款、兑换的零钱、代收的货款等资金合计人民币720802.64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案发后,张某在2022年1月3日偿还挪用的曲靖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72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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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富源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庭审理中,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据此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责令人张某退赔单位70357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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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普法
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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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在工作中踏实本分、尽职尽责方是正道,挪用资金的非法行为看起来能更快地得到一些“好处”,但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违法行为,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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