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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庄某与钱某均经营砖厂,平时存在业务往来,2019年双方结算时,钱某需返还庄某八万八千余元货款。由于钱某长时间未偿付,庄某多次催要未果后,于2020年6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由钱某支付货款八万八千余元。
判决生效后,钱某依旧怠于偿付货款,庄某与之多次协商仍无果,遂于2021年4月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钱某承诺自2021年5月起分期偿还欠款,并于当年9月前偿付完剩余全部货款。随后四个月里,钱某陆续偿还五万元欠款后就不再继续偿付。庄某遂联系承办人表示希望申请恢复执行。
承办人立刻与钱某取得联系了解原因,钱某说剩余款项原本打算货款回款后支付,但由于市场波动,砖厂迟迟未有收益,实在无力偿还剩余货款。
【执行结果】
承办人考虑到庄某希望快速收回欠款意愿,结合双方是同行,有货源一致的特殊性,遂协调双方以物偿付欠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该笔欠款在被执行人现金偿付能力内以现金偿付,超出部分使用货物来抵偿。随即,双方现场议定价格,点验货物、钱款,交付提货单,不到半天时间,拖欠近两年的货款得到了全额抵偿,钱某在以物抵债的同时得到了喘息的机会,保全了企业生产资料,未来可以继续正常经营。
执行工作服务于人民的利益,不能僵化,更不能以偏概全,为优化营商环境,在面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当事人时,更需要执行法官灵活应对,既能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能增进市场主体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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