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熊某与被告赵某(系精神障碍患者)、陆某系同村居民,赵某与陆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10月的一天,熊某与赵某在村中相遇并发生吵打,造成原告熊某受伤,住院治疗31天。
经法院审理认为,因赵某患精神疾病,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丈夫陆某系其法定监护人,应由其丈夫陆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由被告赵某、陆某共同赔偿原告熊某医疗等相关损失费用共计15457.69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陆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熊某遂向宣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陆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和及时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陆某对此置之不理。执行法官又多次找到被执行人陆某谈话,释明法律规定以及拒绝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劝说陆某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陆某不但不听劝说,态度还十分恶劣,并以“我宁愿坐牢也不会给钱”的决心拒绝履行义务。
经过多次释法析理后,陆某都一直不予理会,并抗拒执行。无奈,案件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陆某通知到法院来,经过几个小时的释法明理、耐心劝解后,陆某仍然不愿意赔偿熊某损失,认为他并没有打到熊某,不应该由他承担法律责任,他不该给这个钱。
为彰显司法权威,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决定依法对陆某处以15日的司法拘留。陆某听闻要拘留,立马慌了神,并当即表示他想办法找找借借立即给付,请求法院不要将其拘留,陆某终于在当日给付了全部赔偿款,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释法】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赵某系精神障碍人士,陆某作为配偶,系其法定监护人,依法应当对赵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作者|张会平
来源|宣威法院
技术支持:云南建功星科技有限公司
滇公网安备 53030202000289号
滇ICP备1900967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