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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师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院在综合雇员和雇主在事件当中各应承担的责任后,依法作出判决,雇主在接到判决后及时履行了赔偿责任,实现了案结事了。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房屋拆除工程承包给b公司分公司负责施工完成。2021年7月24日,b公司又将其承包工程的部分墙体拆除工程以2600元的价格交给窦某负责完成,并与窦某签订了《拆除清运工程及搬运费协议》,该协议签订后,窦某便雇佣阮某等人进场施工。
阮某在为窦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被墙体倒塌致伤,出院后经鉴定最高伤残等级为九(玖)级伤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现阮某诉至师宗县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b公司及窦某等人赔偿其各项损失三十五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窦某与阮某系雇佣关系,阮某为其提供劳务受伤,窦某作为雇主,应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
阮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参与案涉墙体的拆除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未履行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忽视安全隐患的存在,其自身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其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b公司其将案涉拆除工程承包后又将部分墙体拆除工程交由不具相应安全生产能力的窦某负责完成,其在承揽人的选任方面存在过错,故其应与窦某对阮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故结合具体情况,b公司与窦某对阮某造成的损失各承担35%的责任。扣除窦某及b公司垫付的九万余元后,阮某最终获得十七万余元的赔偿。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系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使自身受到损害时,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的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使自身受到损害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系实践中常见的具有代表性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案件中涉及的责任主体有自然人、法人以及分支机构,法律关系涉及承包关系、承揽关系、雇佣关系等,责任涉及雇主责任及承揽中的选人过失责任等,法律关系复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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