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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师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驾车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刚满十六岁的张三和李四是朋友,在李四二十岁生日这天,邀约张三和王五、赵六(未成年)一起吃饭,吃完饭后又去k歌。
正玩儿得高兴,王五的朋友朱某发来消息,说想来一起玩耍,可是自己在离城不远的村子里,不好打车,询问能不能来接她。王五便去和李四商量,李四说道:“我姐夫万某的车就停在外面,我喝了酒不能开车,你叫上张三他们一起去吧。”
说罢把车钥匙递给了王五。
出门后,王五问大家谁会开车,张三站出来说他会但没驾照,王五说:“你之前开过车的,开慢点,没事!”,张三接过车钥匙便出发了。
顺利接到朱某后,在返程途中,张三误以为路上有障碍需要避让,情急之下驶入对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金某相撞,导致了多人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责任书,认定张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六至医院治疗,好转出院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因与张三、王五、李四、万某等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在将车辆出借给李四前已尽到保证车辆车况良好及借用人具备驾驶资格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四未核实王五、张三等人是否具有相应的驾驶资质就将钥匙交付,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五在明知张三没有驾驶证资格的情况下非但不阻止张三开车,反而鼓励其进行驾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三在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四、王五、张三及其监护人分别向赵六赔偿八万、四万、十二万余元。
编者按:借车需谨慎,何况是借车给未成年人。只要上了路,就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别在青春绽放的时候,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最终害人害己。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答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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