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回应社会关切,开展的一项新业务。近年来,宣威市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践行司法为民,依法落实对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和“优先、平等、全面”的司法保护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各项业务不断拓展。 一、设立专门机构,建设专业队伍 我院于2012年9月成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科(以下简称“未检科”),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以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维权、法治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工作,全部纳入未检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对同一案件实行一人负责制,形成不同于成年人办案工作的新模式,实现了未检工作的捕、诉、防、帮、宣内部一体化。 成立未检科以后,为保证办案力量和工作质量,检察院党组挑选了5名富有爱心、专业性强的检察人员充实到工作岗位。目前有女干警4名,其中1名干警曾荣获曲靖市“十佳公诉人”和“侦查监督十佳检察官”称号;学历层次都是大学以上,其中研究生学历2名,大学本科学历3名,且均是法律专业毕业;平均年龄为37岁,有3人的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是一支具有丰富办案经验,且富有爱心、耐心的未检队伍。 二、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案件质量 2013年至2015年12月25日为止,我院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共计153件355人,批准逮捕128件289人,不批准逮捕25件63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共计206件438人。 向法院提起公诉186件373人,上报曲靖市院审查起诉17件109人,不起诉13件13人,附条件不起诉9件19人。2016年1-4月,逮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共计11件21人,批准逮捕11件24人,不批准逮捕2件3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共计21件38人。 向法院提起公诉13件22人,不起诉1件2人。办案中坚持综合施策,做到以几方面。 一是慎重办理热点和敏感案件。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己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性侵未成年人,拐卖儿童,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和合法权益的犯罪。通过采取个案汇报研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等办案方式,对一批重大、敏感案件,精选骨干,加强协调,严审细诉,对重点案件示范出庭,确保质量,落实维稳,为平安宣威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是强化侦查和审判监督职责。针对在贯彻新刑诉法过程中,没有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监督。 三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管理。针对近年来在校学生犯罪人数不断上升和校园暴力犯罪频发的情况,我院向市教育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1份。督促学校加强校园安全检查及安保意识,建立在校学生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堵塞管理漏洞,确保校园安全;并对案发学校开展检察建议回访活动,重点跟踪梳理发案学校的管理漏洞、薄弱环节,对照检察建议的每一条、每一项督促发案学校强化落实,确保检察建议的实效性。 三、贯彻特别程序,落实诉讼权利 自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院积极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全面保障落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2013年被曲靖市评为“青少年维权岗”。 第一,推进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我院与宣威市司法局就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达成共识,通过发出援助通知或转交援助申请的方式,实现了法律援助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全覆盖。截止到目前,为306名涉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落实法律援助,确保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能够获得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 第二,落实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我院对343名涉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制作调查报告,客观合理界定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人身危险性、重犯可能性、改造成功率,为办案和帮教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同时,要求在自行调查的过程中,一是必须做到访家庭、访学校、访居住地;二是在讯问、调查中做到寓情于法,忌伤及自尊、忌提及隐私劣迹、忌强加于人、忌语言刺激;三是不着制服、不开警车,不透露案情进行调查,并注重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隐私。 第三,贯彻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通过与团市委和关工委沟通协调,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落到实处,除此之外还邀请特约检察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截止到目前共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135人次,讯问或询问未成年人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245人次,为讯问或询问活动的合法性提供了有效保证。 第四,严格执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被定罪量刑和不起诉的记录全部予以封存,消除对其今后生活和工作的不良记录,减少社会对立面,给犯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提供机会。 四、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未检水平 我院紧紧围绕司法改革和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要求,坚持理性探索与规范发展相结合,推动未检工作进一步深化与完善。 1、扩展未检部门受案范围 为全面落实国家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充分体现双向保护原则,在听取并采纳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后,2015年我院将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拐卖(绑架)儿童,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纳入未检部门受案范围,并由女检察官承办案件。在办案中注意讲究方式和技巧,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做好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 2、促进刑事和解制度的应用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确实从维护未成人权益角度出发,理性、规范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并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切实把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司法权益和关爱贯穿于执法办案环节。 3、规范不起诉宣告程序 随着新刑诉法的施行,为确保执法公信力,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执法新机制,我院尝试新的未成年人不起诉宣告教育仪式,开展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通过实施宣告制度,让各方“面对面”接受事实和法律的论证,接受对法律的讲解,进一步提升了严肃性和司法性,同时强调了流程的规范性,突出了内容的教育性。 4、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方式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既不能“一捕一诉”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为促进附条件不起诉后续的帮教落实问题,我院通过探索,采取信札交流的方式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考察和帮教,该项制度创新得到了省市两级检察院的肯定。信札交流现已作为宣威市检察院未检工作的一项制度固定下来,帮教成效明显。通过这种特殊的挽救教育方式, 达到了实实在在帮教目的,起到了关爱、帮助失足未成年人重返社会,健康成长的作用。 5、开展法制宣传与爱心助学活动 坚持依法办案与社会管理有机结合,积极探索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新路子,针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意识淡薄,深入开展以“五进”活动的进校园广泛宣讲法律知识。自2013年以来将送法进学校经常化、制度化,先后到宣威一中、五中、六中、七中、八中、九中、民中、榕城中学以及西泽、板桥、龙场、海岱、宝山、普立等乡镇为2万余名师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律知识展板、法制教育宣讲、法律知识有奖问答等多种形式,用生动的法律语言从养成良好习惯、抵制不良诱惑和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身安全等方面对同学们进行法制教育,切实加强在校学生法制教育和维权工作,着力构建和谐平安的校园环境。 在开展法制教育进校园的同时,积极开展爱心助学活动,为龙场镇振兴小学和杨柳乡水塘小学等学校送去教学和文体用品,为同学们送爱心尽情意。 五、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趋势已成为不争事实。面对这一社会问题,各级、各部门均表现出了重视的态度。但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帮教工作的现状与人们的预期和法律规定的差距甚远,由于缺乏协调和统筹,或急功近利,流于形式;或不看对象,缺乏针对性;或过于理想,不切实际等等,因此预防、控制、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实行整体上的预防帮教体系。 1、没有真正建立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措施和社会矫正制度 目前,各部门之间并没有形成有序合作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帮教和矫正制度。有的轻微罪未成年人未被采取羁押措施或处于缓刑考验期,由于缺乏后续的跟踪帮教措施,使他们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侥幸地认为是逃脱了法律的追究,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法律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威慑力已经大大减弱。加之,未成年人的犯罪心里矫正工作严重缺失,社区矫正往往只是简单的让其定期报到,没有从实质上进行矫正和帮教。 建议:一是建立观护或帮教基地,对“三无”和“不捕、不诉、免除、缓刑”的涉罪未成年人在基地接受帮扶教育,进行劳动实践,为他们提供一个改过自新、重新纳入社会平台的机会,同时达到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二是建立社区矫正机构中的专业组织,并面向社会招募具备专业素质的社会志愿者,以便为未成年矫正对象提供特色服务和全新关怀。 2、司法机关尚未完全转变司法理念和实现办案的专业化 首先,体现在司法机关尚未完全树立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在办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时可能更多地是关注案件能不能破,案件能不能成功地判决,没有体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所特有的处遇个别化原则、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专门化管辖原则、专业化审判原则、双向保护原则、共同参与原则等。 其次,在实践中,侦查机关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办理涉罪未成年人的案件,在落实特别诉讼程序规定方面也是差强人意,没有全面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审判机关没有全面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没有把成年人性侵未成人案件纳入少年庭的受案范围,依然由刑庭审理。 建议:一是转变执法观念,树立未成年人权利特别保护观。司法机关在关注案件能不能成功侦破、批捕、起诉和审判的同时,还应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生理及心理特点,体现人性化执法理念,充分保障诉讼权益。二是实现办案的专业化。设立相应机构专门办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同时建议挑选办案经验丰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干警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并配置适当比例的女干警。 3、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和社会调查制度亟待完善 目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工作主要是检察机关自行开展,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大部分案件都未制作社会调查报告,检察机关因受到人员、办案等因素的制约,在社会调查的深度、广度方面都还有所欠缺。其次是在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过程中,因缺乏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以及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合适成年人,导致工作不够专业,不够深入。 建议:一是建立一支专业的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员队伍。由司法机关组织从专业社会工作者、学校教师、共青团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或离退休干部等人中聘用专职或兼职的人员担任。二是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优秀合适成年人及优秀社会调查报告评选活动,组织开展专业培训班,提升合适成年人与社会调查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三是办案机关委托相关人员担任合适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协助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费用,列入办案机关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机关安排资金。 六、强化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工作 一是提高队伍素能。随着刑法、刑诉法的几经修改,高检院对规范办案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严,通过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发现队伍建设中存在惰性思维,学而不精、学而不细,只会就案办案,理论调研不够,缺乏争先创优意识。因此需要着力提升队伍能力素质建设,建设学习型科室,向业务专业化、办案规范化方向努力。 二是推动专业化体系建设。按照高检院的要求,积极推进未检工作机制体系建立,进一步细化特殊程序办案规定,第一规范不起诉训诫、宣布、不公开听证等特殊程序,逐步建立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办案场所和询问(讯问)未成年人的录音、录像制度;第二建立异地协助机制,并积极探索亲情会见、进展情况告知、心理测试等特殊检察工作;第三开展特殊未成年人群体司法关爱与维权工作,立足司法职能,针对留守、孤残儿童等不同的特殊未成年人群体,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开展司法关爱和维权工作。 三是推进社会化帮教体系建设。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等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仅依靠检察机关会受到很多制约,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法院和司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同时还要与共青团、妇联、民政、教育、卫生、社区等方面的联系,探索建立检察机关负责引导,多部门合作及司法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帮教的长效机制。通过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体系建设,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面衔接、配合。 我们将准确把握未检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继续坚持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全面认真落实国家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内部一体化、队伍专业化和外部多元化的“三化”建设,建立以办案质量和帮教效果为核心,涵盖少捕慎诉、帮教挽救、落实特殊制度、开展犯罪预防等工作内容的工作机制,努力开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