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9月起,家住宣威市宝山镇太和村委会小常山村的惠某就受雇于本村村民何某为其做工,何某每天支付70元薪酬给惠某。2016年11月10日11时许,惠某在何某承包的工地(为同村张某建盖房屋过程中,用推车拉石时,推车翻倒致其左腿受伤。
事发当日,何某将受援人惠某送至龙场镇一位中医处包扎,随后又送至宣威市中医院作了简单处理。因惠某无钱医治,只得回家休养一段时间再做检查。拖延治疗二月后,惠某左膝关节剧烈疼痛,活动不能,病情一直未见好转,反而更加严重。2017年1月7日,受援人四处筹款后到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病情诊断为:陈旧性髌骨脱位;陈旧性髌骨骨折;陈旧性膝关节软骨损伤;膝关节僵硬;关节积液;膝关节退行性变;低蛋白血症;低纤维蛋白原血症。共计花费医疗费30578.96元,费用均由惠某自行支付,住院期间一直由家人护理。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惠某后期医疗费评估为人民币5400元;鉴定费为1300元。
事后,三方经多次协商,受援人仍未获得任何赔偿。不幸的是,惠某受伤前,丈夫也是患病做手术,举债治病,子女读书仍需要费用,全靠惠某打零工维持生计,现惠某受伤无疑更是雪上加霜,治病已使得受援人家庭负债累累,现受援人不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且长期需要家人精心护理。在债台高筑、生活无望的多重压力下精神崩溃,受援人已丧失生存的信念。就在受援人万念俱灰之际,宣威市法律援助中心伸出了援助之手,为其畅通绿色通道。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后,当场受理,并于当场指派云南钱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志省承办此案。承办律师在第一时间为受援人收集了相关材料,在准备充分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受援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共计人民币86007.26元。
庭审过程中,何某辨称惠某受伤是在平整地基时发生,在地面做活又不是在高空操作,损伤系伤者疏忽大意造成,自己也是帮房主建房,应由房主承担责任,与其无关。房主张某更是大呼冤枉,称房屋承包给何某建盖,包工不包料,并且已口头约定,安全责任等均由何某负责,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坚决不承担赔偿责任。代理律师据理力争,认为惠某在一定或者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提供劳务的何某的指挥与安排,为何某提供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劳务,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的关系,何某必须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惠某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惠某则必须听从被告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且惠某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其主要原因系被告何某没有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所致,惠某与何某之间形成了真正劳务关系。案件三方本是同村村民,平时和谐相处,但发生事故,关系到切身利益,二被告相互推诿,均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此案在距县城50多公里,援助律师不辞辛劳地通过两次往返开庭审理,最终调解结案并已实际履行。既解决了伤者的燃眉之急,也有效的化解了三方的矛盾,更有利于三家和睦相处。
受援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终于露出了笑容。她激动的说:“我真正感受到了党的温暖、政府对我们弱势群体的关爱,谢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