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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误入歧途 法律援助免起诉

        2018年11月08日      来源:朱玉兰
        未成年误入歧途    法律援助免起诉


                2018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杨某来到宣威市西宁街道向阳西街一熟人杨某某家附近,从杨某某家隔壁的旅社六楼翻窗户进入家中实施盗窃,由于不小心碰倒东西发出声音,害怕被发现,在未盗得任何财物的情况下便慌忙离开。因第一次未盗得任何财物,杨某次日傍晚,以同样的方式再次进入杨某某家实施盗窃,当时杨某某家还未入睡,担心怕被发现又继续离开。事后,杨某仍不甘心,第三次寻找机会从杨某某家隔壁的旅行社五楼翻窗户进入杨某某家中,将杨某某家中的一个皮包盗走,皮包内有银行卡、身份证等证件及人民币800余元,盗窃得手后将包内的人民币800余元拿走,随后将包及包内的其它物品丢弃在宣威市特兴酒店背后的河里后离开。在路上,由于杨某行为形迹可疑,被巡逻的公安民警传唤,杨某就供述了全部犯罪过程。
            经查明,杨某属于未成年,由宣威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云南省辰铭律师事务所朱用担任其指定的辩护人。侦查阶段中,朱律师接受指派后,并亲自向杨某的父亲了解相关的情况,得知杨某家庭经济太困难了,自己身体不好,常年四季都在吃药,没有什么固定的经济来源,杨某平时在家很听话,学习成绩也还好,可能这次面临学校交书杂费、生活等费,才打的主意。援助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杨某,杨某也供述是因为看到父母太辛苦了,不忍心向他们要生活费才去偷的钱。朱律师经过和对方当事人沟通,积极达成谅解协议,并由杨某的家属积极退赔了所盗财物,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得到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在移送起诉阶段中,朱律师认真开展辩护工作,力争让其其免受刑事处罚。向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内容包括一、犯罪嫌疑人杨可属于未成年,且属于在校学生,依据《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杨某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从嫌疑人杨可到案的过程来看,杨某盗窃的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传唤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嫌疑人杨某有自首的情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理。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已经对受害者的财物进行积极的赔偿,且杨某盗窃的行为得到了受害者的谅解,并建议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五、根据《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保护法》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是目的、惩罚只是手段,最终是使未成年认识到自己的过错,重新正视自己、反省自己,引以为戒,不再违法犯罪。犯罪嫌疑人杨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属于在校学生,具有自首情节,被盗的人民币已经全部赔偿,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请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建议对嫌疑人杨某附带条件不起诉。
           最终,检察机关认罪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杨可,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具有悔罪的表现,决定对杨某不起诉。如今,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杨某又能回到学校里继续学业。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区别于其他盗窃案件,杨某主观恶性不大,其可塑性较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通过法律程序,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成功化解两家的矛盾,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还对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发展起到引导作用。而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时也符合未成年保护法中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惩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而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使未成年认识到自己的过错,重新正视自己、反省自己,以此为戒,不再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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