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张某无证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宣威市振兴街综合执法局门口路段时与包某驾驶的同向骑行在前方的人力自行车尾部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包某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驾驶车辆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驾车离开现场。经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伤者包某住院41天后因欠医药费被迫出院,而肇事车主虽然对事故予以认可,但支付了包某5000元的医疗费之后就对包某置之不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某的父亲特此找到宣威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后宣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云南辰铭律师事务所的朱用律师成为包某的委托代理人全权办理此案。
接到案件之后,朱用律师前往公、检、法了解相关情况,得知由于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肇事司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驾车离开现场,后公诉机关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羁押在看守所。而包某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术后诊断得知:1、重型颅脑外伤;2、左侧额颞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3、左额叶、右颞叶脑挫裂伤、4、蛛网膜下腔出血;5、颅内积气;6、枕骨骨折、右颞骨骨折;7、蝶骨骨折;8右肺挫伤;9;后枕部头皮裂伤;10、右额部急性硬膜外小血肿待排等伤情。住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人民币31980.31元,
后又了解到受援人包某智力有障碍,其父亲已经八十多岁,父子两相依为命的在一起,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此次事故为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又雪上加霜。并且当事人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一无所知,朱律师为其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条款。虽然老人的年纪大,听力有障碍,经常打电话给朱律师,但朱律师都多次耐心的与受援人的父亲进行沟通,安抚亲属的激动情绪,核查伤情、帮助取证、核算相关的赔偿金额,使其做到学法、知法、懂法、用法。
同时,朱律师调查到被告张训驾驶的车辆不是自己所有,系民间借贷抵押的,原车辆所有人已经无法取得联系,抵押后的车辆所有人也无法确认联系,且只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理应由张某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被告触犯交通肇事罪,已被刑拘,在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时,法院告知,由于刑事附带民事的部分被告无法通知,对民事纠纷建议撤诉处理。
后通过朱律师及相关人员的艰辛努力及依法力争下,历时一年时间,审判机关终于对此案作出判决,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公司赔偿受援人包某伤后损失医疗、误工、护理、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等费用人民币51694.20元。同时由被告张训除已支付医疗费5000元外,再赔偿65863.31元的相关费用。2018年10月5日受援人的父亲在朱律师的带领下一起去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并在法院顺利的领到了赔偿费用。终于使受援人的利益得到了公平、公正、合法的维护。
本案是一起较为成功的农民法律援助维权案件,虽然历经一波三折,但最终在法律援助机关、律师、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配合下,共同为受援人解决了问题,从而不仅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成功化解社会的矛盾,还起到了法律宣传教育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