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宣威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宣威市公安局《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为犯罪嫌疑人陆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未成年人抢劫案件,案发经过:受援人在宣威市民族中学附近的一个奶茶店里遇到李某、杨某、母某、张某四人,以上四人告诉受援人我们是去抢劫回来的,受援人不信,伙同 “小黑”( 化名)骑车去案发现场宣威市向阳街农村信用社门口看是否真实,到现场后发现地上有血迹后才相信。根据受援助人陈述案件发生的经过,承办律师得知受援人在本案中未参与组织、策划、实施。但归纳受援人犯罪原因具备如下几点1、受援人与同案的其他四人系刚辍学不久的学生,几人都在城里游手好闲,有时会干些小偷小摸的事情;2、迷恋网络游戏;3、涉案人员的家庭环境复杂,有父母离婚或父母双方在外省打工的;4、交友不慎,盲目从众;5、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援助律师遂与宣威市公安局负责承办此案的警官了解嫌疑人的相关情况,得知犯罪嫌疑人众多,为防止串供,本案嫌疑人陆某被异地关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通过承办律师前往嫌疑人关押地点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陆某某。会见过程中承办律师首先表明身份即受宣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详细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详细介绍嫌疑人涉及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即《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记录嫌疑人陈述涉及此案的经过等事项。
承办律师在会见时对未成年人陆某某严格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其进行深刻的法制教育,希望陆某能以此事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同时又要查找相关证据切实依法维护其合法利益。通过律师多方走访调查取证,并根据陆某某实际情况后提出《辩护意见》:嫌疑人陆某某在本案中未参与组织、策划以及实施,嫌疑人没有作案动机和作案事实,嫌疑人仅是因为好奇才到案发现场观看,理应依法释放嫌疑人。最终宣威市人民检察院认可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后决定不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经宣威市公安局决定,予以释放陆某某。本案虽然予以释放陆某,但引人深思的是未成年人犯罪率每年递增,究其原因均为未成年人法律知识匮乏,法纪制度观念薄弱和青少年健康成长与良好的家庭教育有关很大的关系,每个犯罪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方法都有不同程度的失当,家庭环境恶劣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