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为人们工作、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也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案,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缅甸某集团在云南边境缅甸境内不仅开设实体赌场,还搭建赌博网站,通过向互联网上传现场“百家乐”、“龙虎”赌博视频,以及推广赌博手游app,吸引中国公民参与网络赌博。2016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担任该集团赌博网站代理,组织被告人罗某某及其丈夫等人通过qq、微信、贴吧等网络社交平台投放网站广告,推广赌博网站。在中国境内大量发展网络赌博代理和会员并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获取利润分成,赌场通过杨某某发展的下级网络赌客非法获取赌博收益。2017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成为杨某某下级代理,在云南某地租用场所,专门用于在线推广网络赌博,在中国境内发展多名代理及会员参与网络赌博,并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接收下级会员赌资,再转付到赌场账户。二被告人在网上发展了多名会员及代理,为赌场获取了巨额利润,其本人也取得了不菲收益,被告人杨某某获利146万余元,被告人罗某某获利3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某组织被告人罗某某等人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推广赌博网站,在中国境内大量发展代理和会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罗某某作为杨某某的下级代理,专门负责在线推广网络赌博,在中国境内发展代理及会员参与,其直接受杨某某的领导,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缴部分非法所有,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赌博一直以来都被人们称之为“恶习”,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助长了不劳而获的习气,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善良风习。 我们要提高警惕,不能因为眼前的利益而蒙蔽双眼,把法律抛之脑后,一时心怀侥幸而最终被套上犯罪的“枷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