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将以此为戒,严格遵纪守法,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宣威市普立乡林业站工作人员李某某深刻的反省道。2021年1月28日上午,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唐俊鸿带领检察干警,来到宣威市普立乡人民政府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暨警示教育。乡机关干部、各站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群众代表等一百余人参加不起诉公开宣告。
2020年11月15日凌晨,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d*****号小型轿车回家途中被宣威市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52mg/100ml。李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4.88mg/100ml。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已构成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且其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行为符合《云南省贯彻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为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于2021年1月21日对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公宣开告后,唐俊鸿检察长为参加不起诉公开宣告的干部群众们上了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以发生在大家身边的真实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向大家播放酒后驾驶警示教育宣传片,对酒驾醉驾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深刻揭露,筑牢大家远离危险驾驶的心理防线和思想防线。
通过真实案例和警示教育视频,希望大家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危害和对自己、对家人和社会的严重后果,做到引以为戒、杜绝侥幸、强化自警自律,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始终坚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坚决杜绝酒驾等违法行为。
公开宣告是检察机关将办理检察业务中形成的法律文书,以面对面的方式,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宣告和送达,让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社会公众通过宣告悉知检察机关办理业务的过程和结果,进一步感受检察机关实施和适用法律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客观性。
不起诉公开宣告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认罪认罚的刑事政策,是检察机关积极推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和释法说理的尝试与探索。
本次对检察决定公开宣告,坚持司法监督与普法教育相结合,进一步推进检务公开,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