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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饲养犬只咬伤他人,饲主被判赔偿精神抚慰金

        2022年03月02日      来源:宣威市人民法院

               日前,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烈性犬只咬伤少女引发的索赔案件。饲养人除了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费61115元外,还被判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这对本案中的饲主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教训;对其他广大饲养犬只的人士而言,也是一个提醒。

        案情回顾:

               2021年清明节这一天,十六岁的少女小丽(化名)去赶集,在途经被告李某家门前的大路时,因李某正在清理狗舍,将狗放出后未作管束。李某饲养的烈犬突然上前将小丽扑倒,撕咬小丽全身多处,小丽伤情严重。

               小丽的家人及李某一家及时将小丽送到医疗机构注射狂犬疫苗,之后又先后到宣威、昆明等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小丽的伤经医院检查为:右胸及全身多处狗咬伤,有多处活动性出血……

               经小丽咨询医生,医生告诉小丽,因胸部被咬伤,今后生育孩子不建议母乳哺育,母乳哺育可能会导致乳腺炎。此事件导致小丽留下了心理阴影。加之父母为护理陪伴自己治疗,耽搁了不少时日。为此,小丽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诉。

               小丽认为,自己系未成年人,被狗咬伤给自己造成极大的伤害,导致学业中断,并且所受伤害将影响自己今后的婚恋家庭生活,影响以后作为一个母亲正常哺育孩子的能力。因而要求李某一家在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的同时,还要求赔偿今后不能母乳哺育孩子的费用43200元,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本起纠纷经宣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一家对自己饲养的犬只管理不到位,导致犬只咬伤原告小丽,李某一家应承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小丽主张的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小丽主张今后不能母乳哺育孩子所需的费用43200元,因小丽未提交医疗机构的检查、鉴定结论的证据,仅是主治医生不建议母乳哺育的录音,故小丽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今后小丽在有充分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其可另行主张权利。

               小丽被犬只咬伤,注射狂犬疫苗对预防狂犬病的发生是最好的选择,但仍不能100%确保今后不发病,加之被咬伤主要部位系胸部,导致慢性炎症伴窦道形成,今后母乳哺乳婴儿对身体有无负面作用不确定,同时在恋爱结婚时,会自信心降低,综合以上因素对小丽形成了心理阴影,精神上产生的焦虑,给小丽带来了精神痛苦。因此,小丽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法院部分支持,酌情确定20000元。

               本案宣判后,上诉期内双方都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可以减轻责任”,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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