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恢复原状纠纷,对道路上的障碍物进行清除,依法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杜甲和杜乙作为几十年的邻居,双方一直和睦相处,到达杜甲家的唯一通道必须要通过杜乙家门口。后双方因为一件小事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这直接导致了杜乙在通往杜甲家的道路上放了一排空心砖,妨碍了杜甲的通行。
经村委会和派出所的多次调解,仍调解未果。后杜甲将杜乙诉至法院,要求杜乙拆除道路上的空心砖,恢复原状。本案经一审判决杜乙十日内拆除道路上的空心砖,恢复原状,排除对杜甲的妨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判决生效后,杜乙未按期履行,故杜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向杜乙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张贴公告责令杜乙限期拆除道路上的空心砖后,被告杜乙均未自动履行,公告期满后,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拆除了道路上的空心砖,恢复了原状。
在法院拆除空心砖之后仅两月左右,杜乙又在案涉通道上用砖石混凝土砌了一个小矮墙,妨碍杜甲的通行。杜甲再次来到法院求助,经研究决定,空心砖虽已拆除,但杜乙现在在道路上用砖石混凝土砌的小矮墙仍妨碍了杜甲的通行,属于未恢复原状。
法院再次要求被执行人杜乙限期拆除,但杜乙认为,法院判决的拆除空心砖已经拆除了,现在是砌的小矮墙,案子已经没有执行的内容了,为什么还要拆除。经过执行干警的解释,被执行人杜乙仍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法院最终强制执行,再次拆除了道路上障碍物。
本案中的被执行人想“偷换概念”,以已经拆除空心砖,没有执行内容的抗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的,虽然判决中的内容是要拆除堆放的空心砖,但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恢复通行。只要妨碍通行,无论阻碍物是什么,无论阻碍了几次,法院都将坚决清除,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对被执行人来说,一次次的阻碍通行,不仅耗费自己的金钱、时间、精力,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更为严重的是可能构成拒执罪,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