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人之间发生侵权行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那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能否因侵权人与被害人特殊的身份关系得到豁免?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周某因故意伤害妻子在获刑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同时,被判处赔偿妻子李某医疗、误工等费共计人民币10885.8元。
【案情回顾】
周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2月,被告人周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李某产生矛盾,在家中卧室内用菜刀砍伤妻子李某的左手,致李某受伤;经鉴定:李某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李某伤后住院治疗11天,用去医疗费人民币5561.86元。周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被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庭审理查明周某的犯罪事实后,结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不因侵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不同而存在区别,婚内侵权与一般侵权在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上是相通的,并无本质区别。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虽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之间财产权利可以共享,但同时也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个人财产的存在,婚内侵权主体身份与财产属性不是人身侵权案件承担赔偿责任的障碍。
本案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李某系夫妻关系,在生活中本应相互扶持,发生矛盾时应加强沟通或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但周某却采取暴力方式砍伤妻子李某,造成妻子李某轻伤二级,严重侵害了妻子的人身权利,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不因双方系夫妻关系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