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往往都是一块“硬骨头”,双方当事人因刑事部分的纠纷会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被执行人通常更不愿意履行义务。在办理这类执行案件时,稍有不慎甚至会激发双方更大的纠纷,不仅起不到彰显法律权威、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反而可能造成“案结不了、事结不了”的局面。所以在执行此类案件时,就要求案件的承办人转变传统的强制执行观念,采取更柔性、更加恰当的执行措施。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宣威市某村民小组李某夫妇与赵某在赵某家门前因口角争执而大打出手,造成李某轻伤二级、李某妻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的结果。2021年5月,经宣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李某夫妇医疗等相关费用两万元。在赵某刑满释放后,其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向李某夫妇支付赔偿款,宣威法院刑事审判庭遂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执行局。
【执行过程】
本着综合治理和善意执行的观念,案件承办人联合村基层组织前后七次到被执行人家中开展调解工作,将执行案件的个中利弊对被执行人“掰开了”细细地讲、耐心地劝,但因双方积怨太深,被执行人始终不愿赔偿给申请人。承办人经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家养有菜牛十数头,但这些菜牛对一个农村家庭来说很可能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支柱,若直接对菜牛进行变价处理,无疑会激化双方矛盾。为不让判决沦为一纸空文,又能化解双方矛盾,案件承办人只能“另辟蹊径”。
承办人了解到被执行人有一个侄子系某村委会的小组长,有稳定收入,如果其愿意从中缓和一下双方矛盾,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那无疑将极大地推进执行进展。承办人遂与被执行人的侄子赵某甲取得联系,将案件基本情况、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后,赵某甲表示愿意提供担保,并签订了执行担保保证书。
一个月后,担保人代被执行人偿还了全部债务,同时被执行人又将该笔债务如数向担保人清偿。或许是因为矛盾的适当转移,使得该案最终得以执行完毕。
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遇到类似执行案件时应转变传统执行观念,在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意执行方法的使用。要加大调解力度,追根溯源了解双方争执所在,有针对性,目的性地朝着症结所在去做调解工作,以避免激化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