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雇员受伤的情形较为常见,相信大家也比较好奇雇员受伤后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最近,宣威市人民法院速裁中心就审理了一起无偿帮工人致雇员受伤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原告李某某乘坐被告孙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为张某某)去安装防盗窗的途中,三轮摩托车翻到桥下致使原告受伤。原告李某某系被告张某某的雇员;被告孙某某系被告张某某的无偿帮工人。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医院进行多次的住院或门诊治疗。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原告此损伤致上下颌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遗留张口二度受限,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此次损伤致面部多发损伤并多次术后遗留面部条状疤痕,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此次损伤致面部多发损伤后遗留右侧部分面瘫,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此次损伤致下颌牙槽骨部分缺损并缺失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此次损伤致右眼泪器损伤后遗留右眼泪道堵塞并溢泪,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2.原告的后期医疗费评估为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原告支付鉴定费1800元。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万余元。本案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无果。
宣威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为被告张某某提供劳务,被告孙某某系被告张某某邀请的无偿帮工人,即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被告孙某某明知三轮摩托车不允许载人,且在对三轮摩托车车况不熟悉的情况下,让原告李某某搭乘车辆。在驾驶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车辆翻到桥下致使原告李某某受伤。原告李某某的损害系提供劳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孙某某重大过失行为所致(因孙某某系驾驶人),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李某某明知车辆系三轮摩托车,不具有安全乘搭的条件,仍选择乘坐,自己亦有一定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孙某某与原告李某某的责任比例为6:4较为适宜。
然而,原告李某某系在从事提供劳务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被告张某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由于被告孙某某系被告张某某的无偿帮工人,因此孙某某应承担赔偿的部分张某某有连带赔偿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原告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30万余元。故判决:
一、除被告已垫付的费用外,由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再赔偿原告李某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300536.76元。
二、第一项中的180322.06元由被告孙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被告张某某代为履行此180322.06元,可向被告孙某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发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未上诉,现该判决书已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