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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靖:多部门联手呵护“折翼天使”

        2015年01月07日      来源:云南长安网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宁笙到曲靖市调研少年法庭

          近年来,曲靖市当地人大常委会和驻曲靖全国、省、市人大代表与法院、法官同频共振,逐步形成“庭前、庭审、庭后三帮教,动情、晓理、明法三育人”的人性化爱心工作模式,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代表:持续呵护少年
         

           “谢谢法官,我们一定会认真学习和改造,洗心革面,对自己的未来作出新规划。”这是不久前,省高级人民法院、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麒麟区人民法院联合在云南省未成年人管教所召开减刑宣告大会中的一幕。
         

          “青少年犯罪问题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是社会问题,就需要全社会共同伸出援手。”早在2007年的当地“两会”上,作为人大代表的苏永宁,就针对辖区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与部分代表联合提出了“利用庭审活动开展庭前调查、庭中帮教、庭后回访”的建议,该建议被法院列为重点意见办理。
         

          之后,苏永宁等代表又在2009年的当地“两会”上提出了“扩大少年审判案件受案范围,民事案件推广‘三帮教’”的重点建议。
         

          在驻曲靖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广泛宣传和沟通、联系、协调下,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与关工委、团委、妇联、教育局、学校、媒体、社区等多家单位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及协作关系。如曲靖市委政法委把少年审判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市委宣传部把少年审判工作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工委主动承担起庭前调查工作和庭中帮教工作。
         

          法官:“襁褓”式呵护
         

          “谢谢法官给我改过机会,缓刑期间,我一定严格执行禁止令。” 接过法官递过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的判决时,17岁的小邵连声说。
         

          2013年12月15日凌晨,小邵伙同小胡(在逃)在当地一初级中学男生宿舍内,持刀抢走住校生刘桦等12名学生的160元及手机1部。
         

          庭审中,法庭鉴于小邵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并综合其犯罪的起因、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法庭还邀请了小邵的班主任和学校校长等人参加。该校校长当场表示,过去在教育、管理上存在疏漏,今后一定吸取教训,并希望法院对其判处缓刑,学校愿意接收他返校学习。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行庭前社会调查、圆桌审判、减刑假释告知、回访帮教等制度,同时依法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避免监狱内的“交叉感染”。为此,该院先后出台《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细则(试行)》,与相关部门沟通、商榷出台《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等一系列少年审判工作制度。据该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庭长高红丽介绍,从2007年至今,该院判处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一人重新犯罪,其中符合就学条件的失足少年全部重返校园。
         

          法院:撑起权益“保护伞”
         

          学生小万在学校球场打篮球时意外受伤,摔掉一颗门牙,后经司法鉴定,处于身体发育期的他摔掉的门牙需后续治疗费11150元。事情发生后,小万家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该笔费用,但经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无果,小万就后续治疗费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小万的费用必须是在县级以上医院实际产生的费用才符合理赔条件,该笔费用并没有实际产生,所以拒绝理赔。
         

          承办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就案件事实的特殊性及损害后果的客观性向双方进行了解释,努力解开当事人“法结”和“心结”。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小万保险金5000元。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少年审判试点工作中,积极探索以维护被害人和实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重点的附带民事和涉少民事、行政审判工作,采取一些特殊的审判方式,加大对未成年人实体权益的保护。
         

          此外,法官们还在其它涉少年案件中,对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并能表达的未成年人,在开庭审理前推行庭前会见制度,征求他们对案件处理的选择愿望和要求;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或适当的时间推行社会调查制度,了解案件争议的焦点;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状况,扩大司法救助制度,采取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全力维护等措施的同时,对家庭困难、维权能力低的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并主动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代理;庭审中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增加法庭教育阶段,实施庭中引导制度;建立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跟踪档案,实施跟踪保护制度等。
         

          延伸: “拉一把”还“送一程” 
         

          2012年9月,16岁的王华考上罗平县一所高中,可开学不到十天,他就因琐事故意伤害同学进了看守所。
         

          在法庭审理中,王华悔恨不已,当庭向被害人道歉,其法定监护人也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王华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缓刑的判决。
         

          为使王华尽快回归社会,承办法官在判决生效后,及时走进王华家中进行回访。交谈中,得知王华继续上学的愿望强烈,法官们当即和学校取得联系,通过多方协调,学校最终同意接收。
         

          “我们一直关注着你的每一个进步,社会并没有将你抛弃。”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审理完每一件案件后,都会给当事人及家长一封这样的信。在法官与少年犯罪者的交流中,既有父母般的关爱,也有师长般的教诲,做到了有信必回、有难必帮、建立档案、跟踪教育,避免他们重蹈覆辙。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我省法院系统率先施行少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档案封存工作管理规定》,尽可能降低犯罪记录对失足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
         

          “有效预防和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是任重而道远的过程。教育、保护和改造犯罪未成年人,帮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才是刑罚的目的。曲靖两级法院将不断探索,努力使未成年人的幸福得到最大程度地实现。”云南省人大代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雪松诚挚地说。 (区鸿雁  查小高)

        责任编辑: 符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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