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被告人桂某某、马某故意伤害案、黄某某故意伤害案,经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某改判有期徒刑六年,桂某某改判有期徒刑十三年、马某改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2015年11月8日晚,被告人桂某某邀约黄某某、马某等人在沾益一歌厅唱歌,后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桂某某便指示黄某某、马某用啤酒瓶砸伤王某某头部,王某某头部损伤达重伤一级后果。案件侦结后,因黄某某系未成年人,案件分案后向沾益区法院提起公诉,沾益区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以故意伤害犯罪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桂某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2016年7月28日,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沾益区人民检察院随即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经审查,检察官认为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结果与2015年11月8日被打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判认定事实出现重大变化,新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原判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沾益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抗诉。
经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沾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沾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依法对3名被告人改判。
正义来源于准确惩治犯罪,不枉不纵。沾益区人民检察院始终把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加大审查把关力度,依法抗诉,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